會員代表

選舉方式

第一條

(摘錄本會組織章程第二章第八條與第三章第十三條,如有修正以新章程為依據)

1.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但贊助會員、學生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
2.本會以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大會)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
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會員代表職責

(摘錄本會組織章程第三章第十四條,如有修正以新章程為依據)

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大會)之職權如左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(會員代表)權利和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
會員代表名單

第八屆

第七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