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摘錄本會組織章程第二章第七條與第三章第十三條,如有修正以新章程為依據)
1.本會以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大)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2.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(摘錄本會組織章程第三章第十四條,如有修正以新章程為依據
1.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2.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3.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4.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5.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6.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7.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8.議決與會員(會員代表)權利和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